津震发〔2020〕3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静海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25号)等法规文件和中国地震局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11月9日市地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部门责任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属地政府是园区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牵头组织单位,各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具体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要督促、指导园区依法依规落实评价工作各项要求。
二、准确把握政策,做好分类指导
1.新建区属各级各类园区,要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以下工作:(1)完成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2)评价结果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并确定园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3)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关抗震设防要求;(4)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使用评价结果。
2.园区内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可在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基础上,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补充开展评价工作,单独出具评价报告。
3.已建成但未开展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园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应当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园区可同时补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加强协同监管,确保工作质量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是园区内的重要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以及一般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各单位要加强与园区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协同协作,严格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过程和质量管理,通过抽查检查和信用监管等方式,对违规承担评价业务、建设单位不履行书面承诺、建设工程不按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纠正违规行为,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强化结果应用,保证园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
四、梳理现有园区评价情况
请各单位统计现有园区清单,摸清各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开展情况,填写《园区及区域性评价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11月30日下班前报送至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园区及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开展情况统计表
天津市地震局
2020年11月18日
(联系人:郭靖 联系电话:2813257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25号)等法规文件和中国地震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贸试验区(片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是园区内的重要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以及一般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园区内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可在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基础上,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补充开展评价工作,单独出具评价报告。
第四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
第五条 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评价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第七条 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及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 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当将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评价报告及勘察试验测试报告、图件技术材料提交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评价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报告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九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
技术专家库由具有相关领域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专家组成,且工作单位在本市的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每个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的技术审查专家组负责。
技术审查专家组中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3个专业领域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专家组组长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单位完成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专家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因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评价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报告修改期间,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重新提交审查时应当同时提供变更后的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评价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 园区属地政府应当将评价结果和相关抗震设防要求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文件。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告知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督促落实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五条 园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就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向园区管理机构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园区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国家发布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有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时,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已建成但未开展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园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应当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园区可同时补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情况、现场工作和结果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范围,将评价单位和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单位及人员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2
园区及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开展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园区名称 |
园区级别 |
地址 |
功能定位 |
占地面积 (平方千米) |
建设面积 (平方米) |
是否开展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
园区内是否有重大建设工程开展过地震安全性评价 |
1 |
填写园区标准全称 |
填写国家级/市级/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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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园区功能定位或主要产业类型 |
填写园区规划面积 |
填写园区现有各类房屋设施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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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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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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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